2024年12月02日,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委托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柯城区狮桥街127号南湖府苑东院某处发现一居民的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整改。
执法人员告知车主,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由于涉事车主未及时整改,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车主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针对其违法行为,结合近年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执法人员对该车主进行了现场普法。
衢州柯城消防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正确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也不要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到家中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饶小飞)